不可抗拒因素,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拒的原因通常就是人们所说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为了避免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争议,通常会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做出一些更加明确的约定并可能要求主张不可抗力的人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来确定.
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发生的事件,在此处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彼处又不一定能够算作不可抗力(例如台风在北京很罕见,但在东南沿海就很常见,如果销售给北京的太阳能热水器和销售给东南沿海的太阳能热水器,肯定在对抗台风方面就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约定还是有必要的.
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不可抗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原因很多,例如新冠疫情的防控所引发的庭审程序无法继续,暂时中止审理。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就会恢复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一、自然灾害原因:疫情原因,因为疫情中止审理。
在不可抗拒原因当中,有一个是自然灾害的,如果终审所在地是在疫情地区,因此这一个案件会中止。
二、会因为犯罪嫌疑人出现自残等行为中止审理。
还有一些嫌疑人,会在他们宣判的前期,因为种种原因而自残,虽然他们已经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是基本的人权还是有的,她是犯罪,但是她如果有自残引起的伤病,也会让案件往后推。
三、嫌疑人出现能影响社会及人类发展的因素。
还有一种,是高智商、高能力的犯罪会出现的一些因素。
如果有一个死刑犯人,在终审前整出一份可控核聚变的资料,并且经过中科院核实了可行,那么这家伙的案子就可以暂时停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不可抗拒原因是合同订立时不能够预见、不能够避免并不能够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因。
例如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罪过的,不是犯罪。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况称为“意外事件”。
例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但不可抗拒原因其实是可以约定的,有些时候,双方会把罢工等事件也约定为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拒原因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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